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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财务管理“二十个不准”(下)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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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候亲爱的同工同道主内平安!我们今天继续来分享关于教会财务管理反面的“二十个不准”的话题。

在分享之前我们分享一件令人痛心的事情。有一个乡镇教会,那里的负责同工是神学院毕业的,人很老实、很忠诚。但是多年来他们的奉献款一直都不存放在银行,因为他们没有在银行开设账户,一直在他个人账号上。这个看似穷乡僻壤的教会,居然积攒了20多万元奉献款。可是这些钱就在他手里,信徒们也知道他不会贪污腐败,可是很令人痛心啊,这是违反法律法规的,甚至是违法的,教会的公款怎么能在私人手里保管呢?真是法盲加无知,真的是很悲哀!

其实我们谈的这些个“不准”就是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就是财务纪律,也应该成为我们教会财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

十一、不准保留帐外款项或未经教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将本堂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这里重点说的就是教会奉献款这方面的事项。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并将银行帐户信息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宗教活动场所各项收入应当存入单位银行结算帐户,不得存入个人帐户,不得通过个人的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支付方式收取。

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给捐赠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加盖本场所印章。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收据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做好相关记录。接受的捐赠应当及时入帐。

宗教活动场所设有捐款箱的,应当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开启捐款箱应当有三人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捐款数额并登记,由三人签字后交本场所财务人员入帐。宗教活动场所发起设立的慈善组织接受慈善捐赠,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据为己有。宗教教职人员接收的捐赠给宗教活动场所的钱物,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出具收据并及时入帐。

第二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单独核算,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依法纳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十二、不准泄露、传播或向其他人提供教会财务报表、资金状况等本堂、本会财务信息和机密

在社会企业管理中,许多单位都会和员工签订保密守则,其中就有财务方面的保密。因为这是教会的机密,绝对不可以向外泄露,如果泄露了不仅仅对本堂、本会不利,而且也会触犯国法,国家可是有《保密法》的。

教会财务人员对依法履行财务管理义务获得的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财务人员应当对报告涉及专利和非专利的高科技技术、财务管理和筹、融资金的情况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财务人员配合政府和教会调查可疑资金活动等有关财务管理工作信息、财务管理非现场监管信息应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财务管理部应与每一位新入职财务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所有员工应当恪守的保密义务。保守财务机密是财务人员必须具备的纪律和职业操守。

十三、不准以各种借口在报销或支付款项上偏袒或有薄有厚、有失公正,应当坚持原则,当收即收,当付即付

教会是由人组成的,有人的地方就有亲有疏、有厚有薄,但是在教会工作上,特别在财务方面不能这样。要遵守财务纪律和制度,要持守自己的职业操守,在报销或支付款项上不能“看人下菜碟儿”,有失公正,坚持当收即收、当付即付,不可以借口拖延或刁难。应该坚持原则的要坚持,即使是教会的负责人有不合理的开支,也应该委婉的加以抵制。如果在报销或支付方面有失公平,就违反了我们的信仰律法,也会造成教会的不安定。

还有关于财务管理人员监督权的规定。《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人员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涉及财务的违法行为提出意见并向本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十四、不准任何人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教会在财务方面不能造假。财务数据造假与信仰、与法律法规都是相悖的,“当远离虚假的事。”(出埃及记23章7节)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记录经济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做到真实、完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五、不准在帐外私设账目自行保管

这就是我们经常遇到的所谓的帐外帐,即“两本帐”。对公、对官方是一本帐,实际私底下还有一本帐,对公的帐是虚假的、对自己的那个帐却是真实的,这也是违法的。

设立帐外帐目前已成为少数社会企业偷税的主要方法。它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入材料不需或不能取得合法凭证,而销售产品又不需开具发票的情形下,在正常设置的帐簿以外设立的一种帐。由于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在一些中小企业中较为流行。

在主内,这种情况往往就是某些地方的教会,为了自己的小团体利益,故意隐瞒了真实的会计数据,这也为贪污腐败留下了缺口,是万万不可以的。如果有的教会设立帐外帐,教会负责人也有主要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十六、不准以低估成本、定额成本、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或任意调整成本

主要就是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与教会有关的就是盘点和低值易耗品的核销。

盘点指定期或临时对库存商品、物品的实际数量进行清查、清点的作业,即为了掌握教会的物资的流动情况(入库、在库、出库的流动状况),对仓库现有物品的实际数量与保管账上记录的数量相核对,以便准确地掌握库存数量。

盘点分为手工盘点、盘点机盘点。盘点涉及到教会资产、物资的成本。对此不能没有依据的估算、瞎蒙或故意调整,这样会造成假象。不准瞒报、谎报、虚报、漏报、错报教会财物实际情况。

十七、不准教会的专职财务人员在教会外兼职做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

许多教会,尤其是规模比较大的教会的主要财务人员,比如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等,都是在职的,即专职的,他们基本都是有职称和上岗证的,他们都是固定的在本教堂服务,是领工资的。对于这些人,除了在教堂工作以外,不允许他们到社会上另找一份同样的工作。以防在工作交叉当中出现问题,包括泄露本堂的财务状况等机密,也是为了避免在工作本堂工作之外另找一份会计、出纳工作,兼职的种类和范围需要占用他们大量精力,以至妨碍了教会正常履行公务。兼职会与教会的财务工作发生矛盾,由于精力不集中而出现失误。

十八、不准不按规定随意调动财务人员,或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教会的财务人员是可以调动的,但能随意调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因为这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可以将财务人员当成市场“零工”,随意调动。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更换财务人员,应当由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监督其办理交接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十九、不准任用没有任何从业资格或从业资质的人员从事财务工作

教会的财务管理工作非常重要,所以,对财务人员的专业职能、职称的要求,也是《管理办法》所要求的。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会计、出纳、资产管理等必要的财务人员。财务管理机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机构一般由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等组成。会计、出纳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

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体负责并组织开展本场所财务管理工作。

不论教会大小、收入多少,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都应该由有财务会计出纳方面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来担任,不能随便找一个。如果感觉找专职的有些困难,可以会计公司作为代帐,或者是由大教会、两会统一指派财务人员。

请注意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应当遵循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和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是指,两个或者多个相关岗位中,若一个岗位的控制权在一个人手里,可能导致安全和有效运作问题。因此,不能一个人同时兼领审核、审批、记账等岗位,要将这些岗位分配到不同的人,以减轻单人的负担。

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的好处在于:能有效减少内部环境中的控制风险,确保业务安全;分离权限、流程,有效避免内部欺诈的发生,保护教会的财产和利益;提升组织有效运作的效率,保证审核控制分离,保证业务完成及时准确。

任职回避亦称“职务回避”,财务管理人员不得担任与其法定亲情关系有直接关联的职务的制度,比如教会的负责人与财务管理人员有直接亲属关系的、夫妻关系的等。

二十、不准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干扰、拒绝教会、两会、政府主管部门的例行监察审计,不准财务人员兼任审计

为了规范教会的管理,防范风险,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国际内部审计准则》、《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教堂要有监察审计制度。主要负责对教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参与教会重大制度、流程的起草和审核,并对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审计,及时反馈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对其财务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教会除了每年正常的审计以外,遇有重大事情也会有特殊的审计。

还有就是第四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和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离任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这叫做“离任审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

审计人员不应该由教会的财务人员兼任,任何人也不得以各种借口干扰或阻挠审计监察工作。审计监察的工作可聘请第三方的专业公司,也可由教会或基督教两会推荐。政府主管部门的例行审计监察,教会应该顺服和配合。

以上“二十个不准”作为教会财务制度的内容,是笔者集40余年管理公司的经验教训和学习《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心得体会,与大家分享,仅作为参考,还请不吝赐教。

“各人要照所得的恩赐彼此服侍,作神百般恩赐的好管家“,愿各级教会都能够为上帝理好财、做好管家,教会更加兴盛。愿赐平安的主,随时随事亲自给我们平安,愿主常与我们众人同在!

(本文作者为福音时报特约撰稿人,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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