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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本条是对宗教活动场所防范重大事故或者事件的规定。

“重大事故”是指由于拥挤踩踏或者建筑物坍塌等原因导致人员伤亡、发生水火灾害导致人员伤亡或者重要文物损毁、失窃事故等。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必须高度重视,防范此类事故的发生。

本条还要求宗教活动场所防范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这样规定是出于保护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有些别有用心的人蓄意制造违犯宗教禁忌的事件,就是为了挑起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或不同教派的公民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宗教活动场所遇到这种情况,场所的管理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有责任立即妥当处理,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引导信教群众理性表达诉求,防止事态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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