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本条是有关保护宗教财产的规定。
宗教财产具体包括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土地(含山林、草场、墓地)、文物、宗教用品、各类设施及宗教性收入(如奉献收入、祭典收入、香金、诵经费、香客住宿费等)、门票收入、国内外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如房屋租金收入、存款利息等)和所办企业、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合法资产、收入等。
宗教财产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是总的原则。同时,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本条例第十四条还明确了宗教院校的法人资格。因此,宗教团体以及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属于民事主体,其财产应当受法律保护。本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所确定的原则,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作了更为明确、细化的规定,是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侵犯宗教财产的情况主要包括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财产,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等,对这些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