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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本条是关于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具体适用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同时,本条例也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因此,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制止。

近年来,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日益严重,特别把高校作为渗透的重点目标,向大学生传播宗教思想,并趁机灌输其政治理念和价值观。一些有境外渗透背景的宗教组织选择高校周边作为主要活动区域,散发宗教宣传品,组织“校园团契”,甚至在校园内开设论坛讲座,利用各种手段拉拢大学生入教。这些活动严重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法律原则。抵御利用宗教对学校进行渗透和防范校园传教,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关系到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大计,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因此有必要在条例中进一步强调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法律原则,并进一步细化管理举措。

需要指出的是,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政府和学校都予以尊重,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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